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就裁判文书上网答记者问
2013-07-03 08:26: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先明
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实施。随后,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集中公布了第一批生效裁判文书。7月2日,就《暂行办法》以及第一批上网裁判文书等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接受了人民法院报记者专访。
司法公开重要内容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
负责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国际司法接轨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迈出了关键一步,是人民法院逐步走向司法自信、大力强化司法公信的重要标志。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对于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司法监督。借助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扩大司法公开的覆盖面,具有操作简便、及时快捷、成本低廉、即时互动等一系列优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人民群众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进行搜索和阅读,直接感受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能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的发生,也能使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办案法官的业务素质。所有应当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都毫无例外地上网,意味着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将接受人民群众的检查和评论,法官就必须更加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主动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断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多为二审、再审和申请再审案件,裁判文书中不仅要介绍原审法院审判情况,还要对原审裁判进行实体、程序审查。这些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不仅能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主动提升业务素质,对下级法院的办案法官也能形成有效的督促和指导。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助于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注重通过编发案例等形式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但总体上数量仍旧较少,不能满足下级法院的需求。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大量上网公布,不仅有助于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为典型案例储备资源,而且能够满足各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参阅、学习和借鉴的现实工作需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条件,发挥司法对社会的引领和规制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举措。尤其是一些重大案件的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对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社会公众法治信仰、繁荣法学研究、促进其他机关信息公开、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他国家相关做法
记者:目前其他国家和地区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工作是什么状况?
负责人:据我们掌握的一些翻译材料,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做法,在国际司法领域已经相当普遍,尤其是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须上传至官方网站。英国最高法院除在官方网站公布裁判文书外,还通过官方微博同步发布判决名称和判决书网络链接。韩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必须在互联网上发布。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案件之外,所有案件判决书均统一在“司法院”网站上全文公开。我国香港地区终审法院的判决也都已实现全部上网。
有关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制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制度,其中对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充分发挥最高法院、上诉法院裁判文书的示范作用,指导下级法院审判,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基本精神和原则
记者:《暂行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基本精神和“及时、全面、规范”原则。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应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部分案件。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该覆盖到所有案件,而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
此外,在《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明确,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附带性工作,也不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重要的日常工作,一项重要的法院工作制度。
公布范围和例外
记者:《暂行办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哪些裁判文书将会在互联网公布?
负责人:根据《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当上网公开。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一般均上网公布,并非有典型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才上网,也并非优秀的裁判文书才上网,而是将上网公布作为针对所有生效裁判文书的统一要求固定下来。这对于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一些关注度高的案件,社会对于公布裁判文书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及时、有效公布,能够消除各方质疑,维护法院良好形象,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因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死刑复核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特殊的审判工作程序,选择其中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进行公布,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死刑政策,有助于下级法院进一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此外,《暂行办法》也针对一些特殊情形规定了不上网公开的例外情况。首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根据该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允许公众查阅,自然也不能够将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布。事实上,如果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内容上网公布,极有可能给国家造成预料不到的损害,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考虑到保密原则是调解的内在要求,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考虑,调解书和同意当事人撤诉的裁定书一般不应上网公布。因此,《暂行办法》规定,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不在互联网公布。
根据《暂行办法》,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案件承办部门经审核后认为理由正当,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记者:您提到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请问当事人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问题上还有哪些权利?《暂行办法》设计了哪些制度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负责人: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业务水平的同时,也可能会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一定影响。为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有必要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权利。
有一种观点认为,裁判文书上网披露的个人信息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不应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而侵犯当事人权利,裁判文书上网之前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不同意的就不应上网。从实践来看,一些民商事案件中败诉一方,一般都不希望其违约或侵权信息被上网公开;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也不愿意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刑事制裁的信息上网公开;行政案件中一些行政机关基于种种顾虑,一般也不愿意将案件信息公之于众。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动用了国家司法资源,转变为公权力运行的组成部分,纠纷的处理情况就成为一种司法产品和公共资源。法院对司法公共资源的运用,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应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影响。这是诉讼的社会性特征所决定的。如果裁判文书上网必须先征得当事人同意,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就极可能落空。
当然,完全不考虑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对当事人的影响,也是不合理、不现实的。《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享有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暂行办法》规定,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送达回证中,应当写明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权利,《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或者请求隐去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后再上网公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但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案件承办部门需要及时审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只要当事人理由正当,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就属于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或隐去相应内容后再上网公布。
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记者:在避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时泄露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手段?
负责人:处理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与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必须妥善应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暂行办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前要进行技术处理,隐去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个人信息。例如,只公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隐去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其他信息;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被告人家属的姓名,以“某某”代替,其他相关信息也予以隐去。这些内容涉及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隐私和不宜公开的秘密,一旦上网公开,可能会给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带来某种损害。这些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应当受到保护。当然,经过技术处理的裁判文书,应当保证文书内容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主要内容要与裁判文书原本保持一致。
严格把关确保规范
记者:配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监督和保障措施?
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在政务网站下建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发布平台。为方便人民群众查询网站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网站设置了检索功能,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裁判文书的同时,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会同时发布每一篇裁判文书的链接地址。
为切实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暂行办法》设置了既详细具体又简便易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对于不上网公布的理由严格把关,确保制度规范落到实处。中国裁判文书网设置了网络沟通平台,社会各界可以对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发表评论、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会及时收集、汇总,根据情况研究处理、改进工作。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组织机构,落实了职能分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重大工作事宜,并负责对该办法进行解释。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工作纪律、技术支持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司法公开重要内容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
负责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国际司法接轨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迈出了关键一步,是人民法院逐步走向司法自信、大力强化司法公信的重要标志。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对于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司法监督。借助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扩大司法公开的覆盖面,具有操作简便、及时快捷、成本低廉、即时互动等一系列优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人民群众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进行搜索和阅读,直接感受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能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的发生,也能使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办案法官的业务素质。所有应当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都毫无例外地上网,意味着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将接受人民群众的检查和评论,法官就必须更加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主动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断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多为二审、再审和申请再审案件,裁判文书中不仅要介绍原审法院审判情况,还要对原审裁判进行实体、程序审查。这些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不仅能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主动提升业务素质,对下级法院的办案法官也能形成有效的督促和指导。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助于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注重通过编发案例等形式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但总体上数量仍旧较少,不能满足下级法院的需求。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大量上网公布,不仅有助于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为典型案例储备资源,而且能够满足各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参阅、学习和借鉴的现实工作需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条件,发挥司法对社会的引领和规制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举措。尤其是一些重大案件的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对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社会公众法治信仰、繁荣法学研究、促进其他机关信息公开、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他国家相关做法
记者:目前其他国家和地区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工作是什么状况?
负责人:据我们掌握的一些翻译材料,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做法,在国际司法领域已经相当普遍,尤其是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须上传至官方网站。英国最高法院除在官方网站公布裁判文书外,还通过官方微博同步发布判决名称和判决书网络链接。韩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必须在互联网上发布。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案件之外,所有案件判决书均统一在“司法院”网站上全文公开。我国香港地区终审法院的判决也都已实现全部上网。
有关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制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制度,其中对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充分发挥最高法院、上诉法院裁判文书的示范作用,指导下级法院审判,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基本精神和原则
记者:《暂行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基本精神和“及时、全面、规范”原则。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应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部分案件。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该覆盖到所有案件,而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
此外,在《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明确,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附带性工作,也不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重要的日常工作,一项重要的法院工作制度。
公布范围和例外
记者:《暂行办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哪些裁判文书将会在互联网公布?
负责人:根据《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当上网公开。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一般均上网公布,并非有典型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才上网,也并非优秀的裁判文书才上网,而是将上网公布作为针对所有生效裁判文书的统一要求固定下来。这对于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一些关注度高的案件,社会对于公布裁判文书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及时、有效公布,能够消除各方质疑,维护法院良好形象,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因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死刑复核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特殊的审判工作程序,选择其中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进行公布,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死刑政策,有助于下级法院进一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此外,《暂行办法》也针对一些特殊情形规定了不上网公开的例外情况。首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根据该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允许公众查阅,自然也不能够将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布。事实上,如果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内容上网公布,极有可能给国家造成预料不到的损害,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考虑到保密原则是调解的内在要求,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考虑,调解书和同意当事人撤诉的裁定书一般不应上网公布。因此,《暂行办法》规定,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不在互联网公布。
根据《暂行办法》,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案件承办部门经审核后认为理由正当,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记者:您提到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请问当事人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问题上还有哪些权利?《暂行办法》设计了哪些制度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负责人: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业务水平的同时,也可能会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一定影响。为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有必要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权利。
有一种观点认为,裁判文书上网披露的个人信息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不应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而侵犯当事人权利,裁判文书上网之前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不同意的就不应上网。从实践来看,一些民商事案件中败诉一方,一般都不希望其违约或侵权信息被上网公开;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也不愿意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刑事制裁的信息上网公开;行政案件中一些行政机关基于种种顾虑,一般也不愿意将案件信息公之于众。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动用了国家司法资源,转变为公权力运行的组成部分,纠纷的处理情况就成为一种司法产品和公共资源。法院对司法公共资源的运用,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应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影响。这是诉讼的社会性特征所决定的。如果裁判文书上网必须先征得当事人同意,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就极可能落空。
当然,完全不考虑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对当事人的影响,也是不合理、不现实的。《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享有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暂行办法》规定,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送达回证中,应当写明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权利,《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或者请求隐去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后再上网公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但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案件承办部门需要及时审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只要当事人理由正当,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就属于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或隐去相应内容后再上网公布。
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记者:在避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时泄露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手段?
负责人:处理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与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必须妥善应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暂行办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前要进行技术处理,隐去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个人信息。例如,只公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隐去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其他信息;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被告人家属的姓名,以“某某”代替,其他相关信息也予以隐去。这些内容涉及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隐私和不宜公开的秘密,一旦上网公开,可能会给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带来某种损害。这些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应当受到保护。当然,经过技术处理的裁判文书,应当保证文书内容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主要内容要与裁判文书原本保持一致。
严格把关确保规范
记者:配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监督和保障措施?
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在政务网站下建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发布平台。为方便人民群众查询网站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网站设置了检索功能,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裁判文书的同时,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会同时发布每一篇裁判文书的链接地址。
为切实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暂行办法》设置了既详细具体又简便易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对于不上网公布的理由严格把关,确保制度规范落到实处。中国裁判文书网设置了网络沟通平台,社会各界可以对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发表评论、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会及时收集、汇总,根据情况研究处理、改进工作。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组织机构,落实了职能分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重大工作事宜,并负责对该办法进行解释。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工作纪律、技术支持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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